1.满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
(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(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
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
(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
(5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
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2.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: 无。
3.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:
合同包1(医疗设备采购项目(5))特定资格要求如下:
(1)若供应商为生产厂家时,需提供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、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。
(2)若供应商为产品的经销商或产品的代理商时,若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,要求供应商提供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》及厂家的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。
(3)若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,要求供应商提供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》及厂家的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。
(4)若所投产品为进口医疗器械,供应商须提供进口设备的生产厂家或国内总经销商出具的授权书。